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 作者:广元生态渔业 | 发布时间: 2016-11-29 | 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广府办发〔201668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129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护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生态环境,充分利用“两湖”水资源优势,发展生态渔业,规范渔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两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湖”水域内从事渔业以及相关配套产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两湖”水域及渔业资源属国有资产,实行政府主导下的资源整合利用,采取“政府管理水面、业主经营水产”的模式,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主体负责“两湖”生态渔业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两湖”生态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生态优先、综合开发、依法管理”的原则,建设中国西部最大的淡水生态有机鱼产业基地

第五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取得“两湖”水产养殖经营权后,按照“人放天养”模式在“两湖”水域发展生态渔业。

第六条 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共同为“两湖”渔业发展和管理服务。

(一)市“两湖”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市本级出资人权利,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履行市本级股东权利和义务,负责对“两湖”国有独资渔业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市“两湖”管理机构统筹协调市级规划建设、公安、农业、海事、环保、水务、质监等部门以及组织县区执法部门,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及相关工作。 

(三)市农业局为“两湖”渔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两湖”生态渔业养(增)殖规划、技术标准制定、行政审批、渔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两湖”渔业管理日常工作,沿湖乡镇、村组承担本辖区渔业生产日常管护和湖面垃圾打捞工作,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两湖”辖区内执法、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增殖和保护

第七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建立完善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科学确定放养品种、密度和比例。

(一)“两湖”生态养殖苗种以投放滤食性品种为主,可适当发展特色养殖品种

(二)严格控制外来品种,禁止投放肉食性、凶猛性鱼类。

(三)投放鱼种数量根据水体营养物质含量、上年捕捞量以及年度生产计划科学确定。

第八条 “两湖”鱼苗鱼种投放计划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两湖”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第九条 经营主体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对投入鱼种的来源、名称、数量、规格、防疫检疫以及捕捞、销售等情况进行如实记载,生产记录保存不低于2年。

第十条 每年的3l日至630日是“两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任何形式捕捞作业、水禽放养、扎巢取卵。

第十一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两湖”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划定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第十二条 “两湖”水域内,禁止投放饲料、饵料、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等。

第十三条 “两湖”水域内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使用密网(指网目内径尺寸小于4cm的渔网)、滚钩、板罾网、夹网、拖网、多层框刺网、地拉网、倒笼、沉箱、抬网等渔业法禁止的网具捕捞;

(二)禁止在消落区内围拦筑坝,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拦河网以及利用鱼鹰、灯光诱捕等方式捕捞;

(三)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

(四)禁止采捕、销售不符合采捕标准的渔获物。

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两湖”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资源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设立库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两湖”移民扶持、产业发展、渔政管理和旅游开发等。

第十五条 生态渔业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通航因素,航运主管部门应当在生态渔业养殖水域设置导航标志。

第十六条 渔业生产经营及管护活动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确保经营范围内水质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Ⅱ类水质标准并不断改善。对污染水质的行为由渔政、环保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渔业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及应急预案,加强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上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市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紧密合作,邀请国内水资源保护和水产专家作技术指导,建立“两湖渔业发展院(博)士指导站”,提高生态有机渔业养殖技术、加工流通、病疫防控等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库区群众在沿岸发展以渔家乐为主的餐饮住宿等休闲旅游产业。

相关县区应当按照市“两湖”渔业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专项规划,发展种苗繁育基地、冷链物流、深加工等生态渔业配套产业。

第四章 管护和捕捞

第二十条 “两湖”渔业资源管护应当坚持执法管理和生产经营管理相结合,依法保护和利用“两湖”渔业资源,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实现渔业资源持续增长和永续利用。

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管护队伍,加强日常管护。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以涉湖部门牵头的联合执法队伍,整合力量,规范执法,确保“两湖”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和“两湖”管理机构组织编制《“两湖”近岸固定钓鱼平台规划》,集中钓鱼基地由依法取得经营管理资格的主体建设经营;分散的钓鱼平台,由沿湖农户按规划方案,统一样式、风貌和标准建设经营或统一组织建设后承包给农户经营。垂钓者只能在统一规划建设的钓鱼平台钓鱼,实行有偿垂钓,禁止在非规划建设的钓鱼区域垂钓。

钓鱼平台经营者,须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按县区规划建设、水务等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并交纳一定的渔业资源补偿费后进行垂钓经营

渔业生产经营者是“两湖”垂钓产业的经营主体、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 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渔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将“两湖”年度捕捞计划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集中统一捕捞

第二十三条 严禁各类船只在“两湖”范围内进行非法捕捞。

第二十四条 捕捞作业应当遵循通航及水上安全相关规定,不得危及航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两湖”水产品质量及安全进行监督,对渔业养(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相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建设、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

(二)在“两湖”水域从事养殖经营活动,造成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及主河道水质低于Ⅱ类的;

(三)在航道上设置拦网养殖或其他阻碍交通航行的;

(四)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进行捕捞或非法销售、收购渔获物的;

(五)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

(六)捕捞不符合捕捞标准鱼类的;

(七)在“两湖”水域投饵、投肥、投料或投放其他违禁物品的;

(八)不按统一规划和设计标准要求,违规建设钓鱼平台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湖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参与非法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在养殖水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征求“两湖”管理机构的意见;未经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两湖”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