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8部门联合印发,这份“十年禁渔”通告一定要遵守!
来源:四川在线 | 作者:王代强 | 发布时间: 2020-12-16 | 437 次浏览 | 分享到:
      记者从12月15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草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我省实施好“十年禁渔”政策要求作出具体明确。《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施行。

     《通告》明确了禁捕范围:长江流域四川境内45个水生生物保护区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四川境内长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和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一级支流指直接与长江、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大渡河相连接的河流;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范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通告》明确了禁捕时间:禁捕范围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禁捕水域暂定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捕时间由市(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通告》对专项(特许)捕捞作了说明:禁捕期间,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和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
      
《通告》对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提了要求:在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
       
每年3月1日至6月30 日,全省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 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他时段的娱乐性游钓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休闲游钓如何规范管理?发布会上,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禁捕通告发布后,禁捕范围和时间内生产性捕捞行为已明令禁止,无序游钓行为或将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因素,需要进一步完善游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游钓管理机制,遏止利用或变相利用游钓进行捕捞生产的行为,防范天然水域钓获物上市和进入餐饮环节。
       
此外,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游钓,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适当调整禁止游钓的时间,但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其他禁捕时间内,原则上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游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经严格科学论证可不划为禁钓区。近期,农业农村部将出台相关文件对休闲游钓进行规范管理。
      
《通告》明确,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028-85548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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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全省96.6%的水系属于长江水系,地表水资源占长江水系径流的1/3,流域面积接近长江经济带总面积的1/4,在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2016年,原农业部在我省长江流域赤水河段开展了禁捕退捕工作试点,从2017年开始我省赤水河流域开始常年禁捕。2018年,在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社部的统一部署下,我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全面推进,2020年1月1日开始,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实现全面禁捕。截至9月28日,我省全部完成10257艘合法渔船及捕捞许可证回收处置,全面完成16480名渔民退捕和安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