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发展政策宣传提纲
来源:原创 | 作者:广元生态渔业 | 发布时间: 2023-04-21 | 45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市生态渔业公司在“两湖”发展生态渔业的依据

广元市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渔业公司)是市人民政府和沿湖利州、青川、昭化、苍溪、剑阁五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企业。根据《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广府办发〔2016〕38号)第二点中:市政府将“两湖”水产养殖经营权,行政许可给市“两湖”渔业公司,渔业公司按“人放天养”模式在“两湖”水域发展生态渔业养殖。同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广元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沿湖县区政府分别为公司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市渔业公司在“两湖”水域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是合法合规的。

二、“长江十年禁渔”期间市渔业公司为什么可以捕捞花白鲢

1.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及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文件第三点中提出:一是依法保障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空间,对于允许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的区域,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本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为依据,科学制定相应的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专项规划;二是科学有序开展大水面增殖渔业,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根据资源调查结果,结合生态建设需要,制定增殖渔业实施方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合理投放滤食性、肉食性、草食性和杂食性土著品种,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

2.《广元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年)》(广府办函〔2019〕34号)文件第三章第十一节第三点中指出:在白龙湖亭子湖采取放牧式生态养殖模式,以鲢、鳙为主要放牧品种,辅以青虾和银鱼等名优水产品,实现“以渔净水,以水养鱼”的良性循环,达到渔业生产与水域生态环境互促互进、互利共赢的双重效果。

3.市农业农村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关于广元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广农函〔2020〕268号)指出: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按照(川农函2020〕910号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对非增殖渔业资源的捕捞生产,长江流域重要水域禁止的“生产性捕捞”不包括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的要求,经依法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禁捕期间开展增殖渔业起捕活动,其捕捞时间、捕捞区域、捕捞方式、捕捞品种、规格、数量等需制定具体方案,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后执行。

4.市渔业公司《2023年生产经营方案》按程序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并取得批复同意(广农函〔2023〕26号)公司将采用符合十年禁渔政策、大水面增殖渔业生产规范和属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对“两湖”内人工放养的鲢鳙鱼进行生态捕捞,捕捞鲢鳙鱼1.5kg以上;银鱼、青虾50mm以上,其他误捕和规格不达标渔获物一律还湖。,生产经营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精神。

三、市渔业公司实施围栏养殖的依据

1.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及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农函2020〕910号)文件第三点中提出:要科学合理发展大水面网箱网围养殖,在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设网箱网围,鼓励发展不投饵的生态养殖

2.《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生态渔业发展规划(2017—2021年)》(广府办发〔2018〕22号)第五章第二条指出:两湖”主要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方面在“两湖”主湖区采取“人放天养”的模式,以鲢、鳙为主的放牧品种;另一方面可在支流库湾开展生态立体养殖,提高名优水产品的产量。

市渔业公司目前采用拦网围栏模式,即拦鱼网配合拦渣网进行围栏。拦渣网防止汛期大量垃圾对拦网的冲击破坏,拦鱼网将鱼围在养殖区,网区预留航道便于船只过往。

3.市渔业公司根据生产需要将围栏养殖列入《2021年生产经营方案》并取得了广元市农业农村局的批复同意。

四、关于持证垂钓收费管理

1.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20〕1号)第二点第六条提出:“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情况和公众休闲垂钓合理需求,制定并发布垂钓管理办法,依法划定允许垂钓区域范围,合理控制垂钓总体规模,严格限定钓具、钓法、钓饵。钓具数量原则上一人最多允许使用一杆、一钩,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规范渔获物的品种、数量、规格,禁止垂钓渔获物上市交易。有条件的地方应率先探索实行持证垂钓管理制度,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参与以休闲娱乐为目的的垂钓活动。”

2.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农长渔发〔2020〕12号)第一条指出:“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渔业生产行为。”第二条提出:“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本地区水生生物资源状况和公众休闲垂钓需求,科学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严格控制垂钓规模,明确可钓捕的鱼类品种、数量、规格。探索建立垂钓备案制度,对垂钓个人和团体进行登记备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率先实行办证持证垂钓制度。”

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白龙湖亭子湖违规建设项目和规范渔业经营秩序的通告》(广府通〔2016〕4号)第三条明确:湖岸固定钓鱼平台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布局。湖岸群众、单位建设固定钓鱼平台的,须与依法取得经营权的渔业公司协商一致,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并缴纳费用。“两湖”所有垂钓经营及安全管理由市渔业公司负责,流域内一律实行有偿垂钓,禁止“野钓”。渔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渔业资源损失和垃圾清运处理。

4.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白龙湖亭子湖垂钓管理促进库区乡村振兴的通知》(广两湖办发〔2018〕13号)文件第三点中指出:市渔业公司统一印制垂钓收费票据,按年度核定经营业主的垂钓人数接待量后,在乡镇政府的监管下,由市渔业公司驻点管护人员将票据交售给经营业主(专合社)。售票收取的垂钓费,80%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对垂钓所产生垃圾的打捞、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垂钓安全管理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专合社)成员或个体经营业主的利润分配。20%由市渔业公司建立专账管理使用,扣除税收、保险等成本后,全部用于适钓鱼类的增殖放流。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广元市生态渔业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