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两湖领发〔2017〕2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白龙湖亭子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备案制度》已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
2017年1月9日
白龙湖亭子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在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名胜区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行为进行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促进依法行政,及时预防和纠正执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白龙湖亭子湖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以下简称报备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报备机关在案件发生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备案机关。
第六条 依法受委托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向委托机关报送备案。
第七条 县区湖区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将案件情况报送备案机关。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的报备不影响决定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报备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备案机关认为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需要停止执行的。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进行审查,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有关案件材料,报备机关应当配合。
第十条 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有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但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作出的撤销决定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并负责向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和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情况。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应报备但在规定期限内不报备或者拒绝报备的,对相关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可建议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附件:1.白龙湖亭子湖重大XXXX决定备案报告
2.白龙湖亭子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报告
附件1
白龙湖亭子湖重大XXXX决定备案报告
(样本)
广两湖 备〔2017〕 号
决定机关:
决定批准人: 职 务:
办案人员: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姓名: 执法证号:
是否举行听证:是□,否□
是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 决定书
2.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附件2
白龙湖亭子湖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备案报告
(样本)
广两湖 备〔2017〕 号
涉嫌犯罪人(单位):
涉嫌犯罪事项:
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涉嫌犯罪现场照片或图片
2.具体情况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