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两湖领发〔2017〕3号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资源保护与
监管制度》的通知
苍溪县、剑阁县、青川县、利州区、昭化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资源保护与监管制度》已经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管理领导小组
2017年1月10日
白龙湖亭子湖景区资源保护与监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白龙湖亭子湖(以下简称“两湖”)景区资源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广元市白龙湖亭子湖风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两湖”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两湖”景区内利用资源从事保护、开发、建设、宣传营销等各类活动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两湖”范围内的资源,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两湖”流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两湖”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两湖”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植树造林和生态植被恢复,禁止毁林毁草、开山取石、挖砂取土、改变水系等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生态严重破坏的地段,要封闭进行自然恢复。
第五条 两湖”资源保护与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区湖区管理机构要主动协同县、乡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两湖”资源保护和监管工作,涉及重大资源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事项应当及时报审(批),按照市、县区、乡镇、村居逐级报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建立“两湖”资源保护巡查制度,落实巡查工作经费与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两湖”资源保护工作情况进行巡查,会商研究处置相关问题。
第七条 “两湖”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防治设施和防止水土流失、植被恢复、景观恢复等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 “两湖”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生态环境有害的项目。建设其他设施和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现有的上述项目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或依法关闭、搬迁。
第九条 “两湖”辖区内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建设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及垃圾渗沥液处理、污水配套管网等城镇治污设施;增建“两湖”流域沿线码头、渡口厕所和垃圾处理站(房);完善旅游景点、农村居民聚集区及农家乐、养殖场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污水微动力处理和改水、改厕、建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所有船舶生活污水、油污水、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对营运性的客运船舶全面改造、升级,进行标准化建设,加装防污装置;实施农村“一建三改”项目(建沼气池,改厨、改厕、改圈)。
第十条 “两湖”范围内要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规模,研究制定农作物农药使用规程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全面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做好观赏动物卫生防疫和粪便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两湖”景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市、县、乡、村四级联动机制,保证经费和人员。
第十二条 建立“两湖”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跨省、跨地区协调联动机制,联防联控,综合治理。
第十三条 探索开展“两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
第十四条 建立“两湖”资源环境违法行为有偿举报制度,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重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目标考核体系,重点加强污水截污处理率、农村生活垃圾处置率、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率、森林覆盖率等指标的考核。
第十六条 要加强督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区域重点工作的督查督办,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进行效能问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